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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指南】带您了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2026-04-20 14:01:00  来源:
什么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

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应当向哪个检察院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监督申请书应该记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信息、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人民检察院如何对民事生效裁判实施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七)复查维持。

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申请?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八)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编辑:李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