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和受理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登记案件基本信息。
【分案】统一业务系统按轮次分案确定承办人,并将卷宗材料、法律文书送达承办检察官。
【审查】承办检察官受案后,应当迅速进行阅卷,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并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请研究讨论。
【审查决定】应当在受理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将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案件管理部门送达侦查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的同时,还可就案件下步侦查取证提出建议。
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以下办案事项,由检察官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
2、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之外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予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