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41岁,初中文化,务工人员。
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第二天早上要开车外出,仍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景山公寓南门西侧的沙县小吃店内吃饭时饮用了一两半左右的白酒和少量啤酒。当晚23时30分许,李某某回到景山公寓住处后,又饮用了一两多白酒。次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送同事罗某某到苏州市高新区人民医院看病,后一同返回景山公寓,在路边停车时碰擦到徐某某停放的汽车。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以买香烟赔礼道歉为由至附近超市,购买了两包香烟和一瓶白酒,并在返回事故现场前将白酒喝完。民警至现场后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46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4mg/100ml。
【检察履职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辩解经过一晚休息,开车时已醒酒;事故发生后,其到超市是为了买烟给对方司机赔礼道歉,因爱好饮酒顺便买了一瓶白酒并喝掉。鉴于案件涉及“隔夜醉酒”和“二次饮酒”的复杂情况,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李某某前一晚的饮酒情况、当天驾车前后的状态展开补充侦查,通过询问李某某的一起吃饭的同事、室友、对方司机,收集到其前一晚两次饮酒后已至次日凌晨、早上出发前室友闻到有酒味并提醒不要开车、发生事故时对方司机看到其有点脸红不是很清醒等间接证据;通过调取超市监控、执法录像等客观证据,还原其买酒付款后立马饮酒、民警现场处置时主动提出二次饮酒抗辩的过程。
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苏州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时,检察官针对其 “隔夜醉酒”“二次饮酒”的辩解,主动向李某某开示证据:通过出示同事、室友、对方司机等人的证言,证明其虽然经过一晚的休息,但案发当天仍然可能处于醉酒状态,且其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情况;通过出示超市监控、执法录像,证明其在超市买酒后仓促饮酒的异常行为,结合在接受民警处置时立马提出二次饮酒的辩解,可以认定其再次饮酒是为了“逃避处罚”而故意为之。最终,李某某承认超市买酒饮用是想掩盖自己醉驾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31日,苏州虎丘区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1.对于危险驾驶等简单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可提前介入,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全面搜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可以适当进行证据开示,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辩解饮酒后经过充分休息,不具有醉酒驾驶主观故意的,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以结合嫌疑人的主观状态、饮酒与驾车的间隔时间、饮酒量、驾驶机动车时的状态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3.对于“二次饮酒”的情况,要判断被告人二次饮酒的原因和理由;对于为了逃避处罚而故意饮酒的,检测出的酒精含量仍可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酒驾的依据。判断行为人是否为了“逃避处罚”,需要结合被告人二次饮酒的时间、环境、主观认知及惯常行为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