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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2023-06-15 13:30: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在苏州建筑工地担任施工员期间,纠集王某、王某某等人以时分时合或伙同他人的方式,多次至苏州市虎丘区等地盗掘古墓葬共计14座。经苏州文物商店鉴定,上述被盗古墓系苏州地区商周至清代古代墓葬,对苏州地方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对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

  【指导意义】

  (一)坚持主观性证据客观化和合法化,构建印证证明体系。与主观性证据相比,客观性证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但是,在客观性证据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就要充分发挥主观性证据的作用,深入挖掘主观性证据所包含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结果等要素信息,收集、调取其他主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使得主观性证据之间、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一过程中,首要前提是确保客观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主体、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等。

  (二)以亲历性审查增强内心确信,不断加强法律监督。对于客观证据薄弱、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办案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对关键性证据进行复核,从“案卷”证据向“案件”证据拓展,由“书面审查”向“亲历”审查,从而增强内心确信。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协同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办理盗掘古墓葬案件时,除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回归文物保护本身,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并将民事赔偿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之一,推动被盗古墓葬的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与文物保护效果的统一。

  编辑: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