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成员家庭生活中、朋友之间合伙事务中,经常会出现共有财产需要处理。民法典规定,共有财产共管,管理费用共担。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个小超市,三人约定:甲出资3.5万元购买一辆面包车负责日常进货和送货,乙和丙各出2万元现金做流动资金,乙负责经营,丙管账目。由于在运货途中发生紧急情况,甲只得将货物寄存在他人仓库,产生了1万元的管理费,甲先垫付,随后要求乙丙一起承担费用。但是,三人对此意见不一,那么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该如何承担呢?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典律师表示,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共有财产共管、管理费用共担的基本规则。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按照份额出资,对超市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甲进货途中产生的管理费,属于共有财产产生的合理费用。因三人没有提前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出资份额共同承担。
从司法实践来看,为避免财产共有人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可从三个方面予以重视:一是要注意尽早就共有财产的相关管理事宜和债务承担方式进行协商和约定,不要等到真正要处分财产再协商;二是要清楚共有人之间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要明确各共有人之间的具体比例;三是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尤其是涉及财产价值较大时,需要各方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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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面临重大表决有法定规则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财产面临重大表决有法定规则。”张典律师表示,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时,我国法律对共有物的三类处理事项有特别规定:一是处分共有物;二是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三是变更共有物的性质或者用途。在处理这三类事项时,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相关法律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