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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胡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2023-06-25 14:11: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男,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女,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在联系到毒品买家后,通过微信收取买家毒资,转账给陆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赚取差价,由陆某自行或联系胡某某等人将毒品投放到指定地点,将毒品放置地拍摄照片后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再转发给毒品买家,后买家前往指定地点收取毒品完成交易,先后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次,共计53克。

  2018年11月29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以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某虽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通过毒品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获取的利益是买卖毒品的利润,而非居间行为的报酬,属于居中倒卖毒品,涉嫌贩卖毒品罪,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张某某。

  2020年9月21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2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应发挥介入引导侦查职能,加强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当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实施毒品犯罪日益突出,上下家“零口供”多,给打击贩卖毒品犯罪造成困难。检察机关要摆脱对口供的依赖,介入引导侦查机关重视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作用,及时委托进行恢复、提取,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事实。

  2.检察机关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同步开展法律监督。在引导毒品犯罪取证中,应坚持分工协作,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开展法律监督,如发现遗漏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3.对上下游多层次毒品交易的,需准确区分各交易环节的行为性质。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取证时,应注意区分共同犯罪或上下家关系等,根据资金流、人员关系等准确甄别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还是居中倒卖毒品,可以从行为人于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无获利以及获利方式等方面进行判断,行为人通过毒品低买高卖“吃差价”牟利的,应认定贩卖毒品罪。

  编辑: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