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区委、工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管委会的关心支持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区发展大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发展大局
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苏南国家自主创新核心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意见》,努力为苏州高新区突破发展,加快迈进全国高新区“第一方阵”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8件35人。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办理赵某某非法集资近7000万元等涉众型经济犯罪3件4人。积极参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批准逮捕1件涉案金额高达100余万元的生产、销售假药案,积极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是主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主动融入创新驱动战略,依托“学林工作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全年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4件5人。建立知识产权法规库、案例库和专家库,加强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共建工作,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展检察环节的司法救助、检调对接等工作,和解轻微刑事案件19件,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3人,“蔚然工作室”被评为高新区“十佳”机关服务品牌。发挥检察工作站、社区检察官的一线平台作用,切实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共接待群众来访70批次,化解社会矛盾28件。完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加强窗口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以集约化管理把服务群众的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维权力度,公诉科被评为“省级巾帼文明岗”。
(二)适应依法治区新任务,强化法律监督
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化平安、法治和反腐倡廉建设。
一是努力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47件378人,决定批准逮捕194件280人,决定不批准逮捕53件9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24件906人,决定提起公诉587件830人。批准逮捕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7名犯罪嫌疑人,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12·3”陆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昆山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系列案”之王某玩忽职守、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联络员机制、案件报备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狮山、枫桥派出所设立检察官联络员办公室,对重大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时告知采纳情况。
二是全面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7件8人,渎职侵权案4件4人。立案查处了浒墅关开发区建设环保局2名副局长、1名局长助理等4人受贿案。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提高侦查信息化应用能力。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坚持一案一预防。完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强化检企、检校共建,启动“预防邮路”,优化大专院校预防必修课教学。开展预防调查1件,犯罪分析1件,警示宣传教育8次,预防咨询6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866次。
三是不断强化诉讼监督。侦查监督方面,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5件,立案监督2件2人,追加遗漏起诉犯罪嫌疑单位1个,纠正遗漏起诉犯罪事实2起。审判监督方面,提出抗诉1件并获改判。刑事执行监督方面,监督收监执行4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5件,提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份,监督特赦服刑人员2名。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办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8件,其中提请抗诉1件,督促履行职责6件,与市院联办7件,终结审查2件。
(三)适应规范司法新形势,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工作目标,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积极动员,认真部署,增强规范司法行为意识。去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我院积极动员部署,成立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学习教育,组织全院干警学深学透上级领导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规范司法行为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二是全面排查,动真碰硬,找准查实司法不规范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解决突出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切实把司法不规范行为彻底排查到位、重点问题梳理归纳到位。对照《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9个方面问题、高检院规定的8大类101个问题,通过自查、互查、开门纳谏等多种形式,共排查出问题127个,形成具体的问题清单。
三是深刻剖析,边查边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在对自身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我院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原因剖析。按照边查边改的要求,对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立即整改到位,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着手研究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四)适应深化改革新局面,推进改革创新
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检察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重要部署,深入推进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发展活力。
一是落实改革部署。认真学习上级关于检察改革的重要文件,统一思想认识,做好本院的调研摸排工作,了解干警思想动向,为全面推行改革打牢基础。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实行诉讼和信访相分离,试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是打造阳光检察。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和办案活动过程公开,认真做好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共在网上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052条,公开法律文书47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5条。落实《检察说理规则》,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搭建检察机关直接面向公众的新媒介。
三是推进科技强检。积极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建设网上检察院的基础上,先后研发智能接待系统、微信公众服务平台、虎丘检察APP等,实现了互联网、手机网络、微信、短信等平台的全方位立体式数字化服务。自主研发刑事证据客观性档案项目,以实现办案工作区智能化管理为手段,充分保障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刊文介绍了我院的这一做法。
(五)适应从严治检新要求,打造过硬队伍
按照“五个过硬”和“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深入推进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打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基。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党组中心组学习为先导,加强政治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使“三严三实”的要求转化为改进作风、积极进取、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均由党组会、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二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素能培训,充分发挥法学社、硕士论坛等平台作用,切实提升干警理论水平。加强实战演练,举办业务实训等岗位练兵活动,有效提升干警业务素质。建立青年干警成长档案,开展青年干警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是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以党建带队建,开展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祭扫烈士陵园等活动。积极创建法治型党组织,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意见,切实加强机关党建工作。
四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两个责任”,签订《廉政承诺书》,推行廉政谈话制度,设立专项廉政档案,加强常态化廉政教育。落实检务督察制度,开展内部巡查工作,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我院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及反馈机制,办结代表建议 2件。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采用上门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联系代表、委员70多人次,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落实审议意见。聘请10名社会评议员、5名特约检察员,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的工作得到了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有4个集体、15名个人受到省、市、区的表彰,检察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些荣誉的取得与全体代表和全区人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形势下服务大局的思路有待于进一步拓宽,服务的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二是依法履职还存在薄弱环节,法律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三是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四是干警的办案能力尚有欠缺,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和改进。
二、2016年工作打算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我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工委(区委)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全区发展大局和“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科字当头,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法治保障”发展方针,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为全力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核心示范区,加快迈进全国高新区“第一方阵”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有新思路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全区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正确把握高新区发展的区域性特征和转型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切入口和着力点,围绕科技创新、生态优先、改革开放、民生改善等重大决策部署,务实研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二是强化服务措施。在服务创新发展方面,强化知识产权“三检合一”专业化办案机制;在服务绿色发展方面,加强对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服务开放发展方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服务共享和协调发展方面,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坚持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提升服务实效。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教育”职能,综合运用司法办案、社会力量、科技手段开展综治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延长检察工作链条。
(二)依法履职,司法办案要有新成效
一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投入新一轮平安建设,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提高司法办案质效。
二是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究。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打造智慧侦查,推动侦查工作转型升级。坚持惩防并举,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更好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是深入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今年将进入落实整改的关键阶段,要在“改、建、转”上下功夫,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办案制度,切实转变司法理念,让严格规范司法成为干警的自觉行动,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务实进取,改革创新要有新举措
一是积极应对司法体制改革。去年市检察院和张家港检察院已启动了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检察改革已势在必行。我院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切实做好检察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积极试行公益诉讼改革。苏州是江苏首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我院要以积极的姿态和扎实的举措,试行公益诉讼改革。要加强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形成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以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相关专题调研为契机,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创新。继续落实《2013~2016年争先创优特色发展规划》,按照四个方面走在全市检察机关前列和四个方面彰显高新区检察工作特色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检察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培育亮点,树立特色,打造品牌,在服务科学发展的同时,不断促进自身科学发展。
(四)强本固基,队伍建设要有新面貌
一是提高队伍向心力。要毫不松懈地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引导干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下。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检、廉洁从检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二是增强队伍凝聚力。开展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努力形成凝心聚力谋发展、团结拼搏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是提升队伍战斗力。适应司法改革新要求,切实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专业培训,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区委、工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的审议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履职尽责、奋发有为,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加快迈进全国高新区“第一方阵”作出更大贡献。
名 词 解 释
1.预防邮路: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邮政通信服务有机融合,利用广大邮政投递人员走千家、进万户的工作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形成覆盖城乡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2.司法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内容。
3.刑事证据客观性档案项目: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立足检察工作实际研发的智能管理系统。项目主要由“一键启动系统”、“门禁系统”和“存储系统”三大模块组成。一键启动系统对办案区实施无间断监控;门禁系统对进出人员实施严格管控;存储系统对案件资料实施完整记录。
4.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高检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