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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未成年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要点分析
2024-04-11 09:13: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为解决不起诉案件应罚未罚、滞罚漏罚等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并跟进监督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及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明确了行政检察部门总体负责、未检部门等专门部门综合履职的内部职责分工体系。基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把握“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少年司法理念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制度,以实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和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的有机统一。

  坚持矫治教育优先原则。未成年人检察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具有显著区别,在工作理念上,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通过保护、教育、管束的一体化落实,最大限度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在工作目标上,关注罪错未成年人回归融入社会,不以定罪量刑为最终目标。在未成年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司法理念,检察意见提出的措施应当以有利于矫治教育为前提,当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同时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时,应当优先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强化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预防和有效干预。

  依法审慎开展反向衔接工作。对罪错未成年人提出适用行政处罚意见的,应当综合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动机、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采取与其违法行为相均衡的处罚措施。此外,为了保障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经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具结悔过、责令接受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矫治教育措施实现有效干预后,应当审慎判断是否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避免矫治教育后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的重复实施。

  附条件不起诉后一般不予行政处罚。附条件不起诉作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特别程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考验期、附带条件的弹性措施开展精准帮教,引入社会力量的支持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个别化及社会化处遇。因此,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已经开展针对性矫治教育措施,考验期满后经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决定不起诉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效果良好,再犯风险较小,不需要再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分。

  强化反向衔接中的程序衔接。要强化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作,对罪错未成年人提出适用行政处罚意见的,应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并充分发挥未检综合履职的优势,合力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要落实行政处罚封存机制,犯罪记录封存对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其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亦应予以封存,避免前科标签导致罪错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来自司法和社会的负面评价。

  编辑: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