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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丨我院一案例入选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2024-08-27 15:46: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8月1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我院办理的江某等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入选。

  江某等人滥伐林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末,江某、盛某合伙从苏州高新区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396棵,二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后销售给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孟某,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8.6287立方米。经专家评估,本案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4万余元,其中固碳损失7千余元。2023年2月至3月,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与当事人开展磋商并达成协议,三名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当事人已认购碳汇209吨,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种植香樟等树木320余棵。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有效解决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契合“双碳”国家战略。依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区位优势,委托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确保碳汇认购过程的合法、合规、高效、透明。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林业等多部门协同履职,依托共建的生态修复基地,因“案”制宜,采用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

  编辑: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