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段某某等人电信诈骗案
2022-12-08 15:21: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段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63人逐步建立起以“经理—课堂大领导—主任—业务员”传销组织为管理模式,共计10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设立22个诈骗窝点,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冒充单身女性或男性向全国范围内不特定人员以虚假交友、婚恋等名义发送信息,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诱骗对方至河北加入该犯罪集团,或以生活费、医药费、车费等理由直接骗取对方钱财,共计126万余元。

  【典型意义】

  1.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审查涉案人员参与时间长短、诈骗金额大小、所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等,结合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因素,区别对待,分层次处理。

  2.依法认定犯罪集团,准确区分集团成员应承担的诈骗数额。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不同犯罪集团相关特征的显性程度不同,具体可以从组织性、人员数量、犯罪手段以及团伙意志等方面综合判断。有明显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出资筹建诈骗窝点、掌控诈骗所得资金、制定犯罪计划等起组织、指挥管理作用的,依法认定为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一般业务员,按照其在集团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个人诈骗金额予以量刑。

  编辑: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