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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徐某某等人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12-08 15:30: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听闻王某某收购银行卡套卡(含银行卡、电话卡、U盾),遂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又告知了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便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召集人员办卡卖卡。随后,王某某等人为倒卖银行卡,带领姚某某、彭某某等人至银行网点办卡,其中彭某某等人共办卡6套,姚某某办卡1套,王某某、潘某某还自行办卡各2套,该11套卡被上家收走并辗转邮寄至云南边境。

  2021年1月下旬,涉案多张银行卡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中被用于资金结算。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及彭某某发现卡内有资金频繁进出后,便预谋通过网银监控、挂失银行卡的方式截留卡内资金。2021年1月31日,发现彭某某名下银行卡内有5万元转入后,徐某某等人随即通过手机挂失,并于次日至银行补办,将卡内5万元取出后予以瓜分。

  【典型意义】

  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行为人所处的层级、环节,重点打击专门从事倒卖银行卡的“卡头”;对于认罪悔罪的“卡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手段。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全面审查事实,准确区分此罪彼罪,结合客观性证据注意深挖“黑吃黑”犯罪,发现公安机关遗漏犯罪事实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编辑: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