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办理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严管厚爱、宽容不纵容。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罪错未成年人是指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具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有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行为,可能再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分级保护】根据罪错未成年人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三个等级,开展相应临界预防。红色等级为有违法犯罪行为且再犯可能性较大的未成年人;橙色等级为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再犯可能性较小的未成年人;黄色等级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 【职责分工】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经验丰富的干警协作开展临界预防。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为对口负责部门。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牵头,在各派出所、大队设联络员,建立形成由法制大队统筹指挥,联络员配合联动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联合团委、妇联、社区、专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临界预防工作。
第五条 【线索移送】区公安分局联络员发现线索后,应当于三日内将罪错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警情等书面报告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移送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
第六条 【调查评估】区检察院收到材料后,结合案情自行或联合区公安分局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开展调查评估,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制作完成等级评定报告。
第七条 【帮助教育】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可单独或联合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考察、心理矫治、行为矫正、职业培训、亲职教育、公益劳动、训诫等活动。必要时,可以对监护不当的未成年人家长开展训诫。
第八条 【分层处理】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帮教,分三个层次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对红色等级的未成年人开展至少六个月的帮教,保持三年以上的跟踪回访,有严重罪错且矫治难度大的,可通过建议就读工读学校、收容教养予以惩戒教育;对橙色等级的未成年人开展至少三个月的帮教,保持两年以上的跟踪回访;对黄色等级的未成年人开展至少一个月的帮教,保持一年以上的跟踪回访。
第九条 【档案管理】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交往、学习和工作情况、监护教育条件、违法犯罪记录、案情、处理结果、帮教过程等方面材料。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区检察院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临界预防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会商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临界预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最优化发展。
未尽事宜,由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协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