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被告人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非法从事出租车业务期间,在嵩山路等地从他人手中购买人民币假币用于找零支付于乘客。2018年7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高新区一路口,驾驶套牌的出租车搭载乘客至目的地后,使用两张20元面额的人民币假币用于找零,被乘客当场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后经搜查,民警从李某某随身及暂住地共查获并扣押面额为10元、20元、100元不等的疑似假币104张,币面总金额5190元人民币。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鉴定,上述扣押的人民币纸币均为假币。案发后,上述假币已被中国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收缴。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