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2月6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指示,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设置了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958年7月5日,苏州市郊区划给吴县管辖,10月9日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撤消。1984年3月,苏州市设立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的建制,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开始重新组建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院址设在三香路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大院内,内部机构设三科一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至同年年底全院有检察人员12人、法警2人、工人1人,合计15人。1988年10月我院的两个科(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搬迁至劳动路89号大院(中共苏州市郊区党校大院)内办公。1991年10月我院的其他科室及检察长室等全部搬迁至劳动路89号大院(郊区政法大院)。1997年7月2日,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搬迁至苏福路(后改名为解放东路)368号。2000年9月8日,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更名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更名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2002年9月,苏州市委、市政府对新区、虎丘区进行区划调整,设立苏州高新区、虎丘区。 1992年,苏州新区设立,我院管辖苏州郊区、苏州新区检察工作。1994年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我院管辖苏州郊区、苏州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工作。2004年,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成立,我院不再管辖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工作。 我院重建以来,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紧紧围绕辖区发展大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