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2月6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指示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设置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958年7月5日,苏州市郊区划给吴县管辖,10月9日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撤销。
1984年3月,苏州市设立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的建制,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开始重新组建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院址设在三香路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大院内,内部机构设三科一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至同年年底全院有检察人员12人、法警2人、工人1人,合计15人。
1988年10月我院的两个科(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搬迁至劳动路89号大院(中共苏州市郊区党校大院)内办公。1991年10月我院的其他科室全部搬迁至劳动路89号大院(郊区政法大院)。1997年7月2日,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搬迁至苏福路(后改名为解放东路)368号。
1992年,苏州新区设立,我院管辖苏州郊区、苏州新区检察工作。1994年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我院管辖苏州郊区、苏州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工作。2000年9月8日,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更名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更名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2002年9月,苏州市委、市政府对新区、虎丘区进行区划调整,设立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04年,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成立,我院不再管辖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高检发政字【1994】35号)和《关于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更名等相关事项的批复》(高检发政字【2017】6号),2017年7月,确定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近年来,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我院紧紧围绕辖区发展大局,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为高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