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侦破“零口供”雨夜劫案
2017-07-06 15:34:00  来源:

    零口供、“幽灵”抗辩、面部和声音辨认、侦查实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当一起抢劫案与这些关键词发生了关联,就显得不同寻常。

  2016年3月16日凌晨的雨夜,江苏省苏州市的一起抢劫案,打破了孙美玲平静的生活……

  一年后的6月5日上午,被害人孙美玲和女儿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沈学林的办公室道谢。此刻,她们的脸上终于又有了笑容。

雨夜被抢却遭遇“零口供”

  孙美玲在苏州市马涧小区开了一家理发店,为了生活方便,她还在小区里租了一间房子住。

  回忆一年前的那个雨夜,孙美玲依然心有余悸。

  去年3月16日凌晨,外面下着小雨。孙美玲关门打烊后,买了一份炒面,便独自撑伞朝家里走去。“我上到二楼时,感觉有人也进了楼道。我家住在4楼,当时我正准备开门,后面进来的人,从我身后闪过,继续往楼上走了。楼道灯早就坏了,我也没看到对方长相。”孙美玲回忆。

  可就在孙美玲一手拿着伞和炒面,一手摸着黑找钥匙的时候,黑影却在往五楼方向的台阶上停了下来,并回头看着她。

  此时的她心都提到嗓子眼了,可钥匙硬是插不进锁孔。这时,黑影快步下来掐住她脖子,将她推靠在墙角,低声说:“把钱拿出来,你不要叫,叫了就掐死你!”随即,孙美玲大衣里的七八百元现金和一部白色手机被抢走。

  被吓到的孙美玲,直到两天后才缓过神,并报了警。

  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归案后,在赵某某随身物品中发现了一部白色手机。经比对手机串号,正是孙美玲被抢的手机,但赵某某却拒不供述抢劫犯罪事实。

  面对这起“零口供”抢劫案,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时也有点“吃不准”,苏州市虎丘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连夜开始证据审查。

  从了解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来看,赵某某曾因强奸罪两次入狱,一次抢劫罪也因“零口供”而未能定罪。另外,因为案发在深夜,现场并未留下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检材,且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监控录像,仅靠被害人的供述和辨认,客观证据十分单薄。

检方还原现场

  最终,承办人将目光锁定在被抢的白色手机上,但赵某某辩称,白色手机是3月22日左右在某公交站台等车时,从一名中年女子手里买的。几次笔录,赵某某坚持这一说法。

  于是,虎丘检察院侦监部门通过调取该公交站台连续数日的监控录像,进行海量排查,从时间维度判断赵某某是否有购买行为。

  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查看赵某某唯一使用的137手机号码在购买时间出现的地理位置,从而在空间维度上做出判断。

  结果显示,赵某某在所述“手机购买日期”前后,并未出现在某公交站台。其手机信号出现在吴中区一家服装厂,通过公司考勤打卡记录和监控录像,再次确认赵某某上班的事实。

  调查还显示,案发当晚,赵某某的137手机号也出现在马涧小区,与被害人孙美玲租住地一样。

  案发次日后,该号码就一直停留在吴中某小区,直到归案。在事实面前,赵某某坦白自己也曾租住在马涧小区,因为工作变动,3月16日白天才搬到吴中区。

  承办人找到了赵某某在马涧小区和吴中区的两位房东。马涧小区的房东回忆说,3月15日晚9点,他来收房租时,赵某某说自己的爷爷不行了,准备回老家,不打算租房了,并称第二天就搬走。吴中区的房东也证实了赵某某是在3月16日才搬进房子的。

  而案发的时间恰恰就是3月16日凌晨。

  对于这个时间点发生的事情,赵某某辩解,马涧小区的房东走后,他就去吃晚饭,然后在小区四处转悠了一会就回去睡觉了。

  在赵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对一的言词证据,既不能相互印证,又没有证据支撑,做出逮捕决定难度极大。

被害人用“识人”能力指认嫌疑人

  另外,侦监科科长沈学林和承办人在公安机关的资料库里,选取了十余张和赵某某面貌、体征相似的照片,孙美玲很快辨认出赵某某就是那个“黑影”。

  沈学林介绍,由于职业的特点,孙美玲天天和脸型、发型打交道,看一眼就记住了。在陈述其被抢的细节中,她说对方是河南口音。随后,他指导侦查机关对赵某某进行声音辨认。

  侦查机关连同赵某某共找到7名河南人参与辨认,他们分别用普通话说一句“别动,再动我就掐死你”。顺序随机安排,辨认双方不见面。当7个人依次说完后,孙美玲很快通过声音“找到”了赵某某。

  案件得到突破,承办人介绍,在该案办理中,侦监部门通过补强证据,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逐一排列,在案件主要细节上得到充分印证,即使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足以形成证据链条,认定其抢劫行为。

  这种方式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存在个体差异,本案被害人因为长期从事理发行业,出于职业敏感,短期接触后能够记住人的脸型、发型,其陈述符合经验法则。

“时间”“月光”“警察”成案件“证人”

  如果说,职业的特点让孙美玲有了过人的面部辨认能力,那么案发时漆黑的楼道是否具备看清面部的可能性呢?

沈学林决定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

  2016年4月16日凌晨,距离案发当晚整整一个月。选择这样一个日子开展侦查实验,他们是经过了慎重的考虑。“时间、温度、湿度、月光的变化等等,每一个因素都可能会影响楼道的光线和实验的效果。”沈学林回忆说。

  实验当天,孙美玲像案发当晚一样走进楼道,在漆黑的四楼准备开门,一个身影从其背后走过,停在通往五楼方向的三层台阶上,双方对视10秒。然后黑影将孙美玲到墙上对视30秒后,将其往下拉拽到三楼半的平台上,对视30秒。整个侵害过程中,被害人有两次位移,犯罪嫌疑人有三次位移。

  实验结束后,双方回派出所进行辨认。

  那个黑影是参与实验的公安干警小陈,双方在侦查实验前后都不曾见面。孙美玲还是很快从十余人的照片中辨认出小陈。

  沈学林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发现,在三楼半的拐弯平台上有一扇大窗户,楼道门口的路灯从窗户里投射进来,具备看清面部的光线条件,确定了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对面部和声音辨认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检察机关依法申请参与辨认的6名侦查人员和1名见证人出庭作证。

  面对庭审可能出现的质询,检察机关做了充分准备和详细预案,经过4次开庭审理,充分证实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这一关键证据最终被法官采信。

  终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检察院通过加强案件亲历性审查,完善补强证据锁链,依法申请警察出庭作证,攻破了这起零口供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檀杉杉  赵森  发表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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