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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政策解读
2019-09-05 14:20:00  来源: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法中,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组织,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而对于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部分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并不影响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而且可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更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修改中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就诉讼范围,检察机关最核心的公益诉讼目的是保护公益,最基本的出发点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特别是人民群众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关切。修改中还设立了诉前程序。其中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编辑:檀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