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多年来我市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清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担起检察责任、贡献检察力量,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支持和保护。
2.精准把握总体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择性司法。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要重视对物权、债权、股权等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又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等无形产权的保护。坚持综合评判原则,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兼顾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在依法办好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个案反映出来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供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二、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3.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处理、及时请示报告,多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机构的意见,防止把一般性违法违纪行为简单定性为犯罪。
4.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企案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涉企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快速办理。梳理排查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企案件,依法甄别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申诉案件。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对构成犯罪但认罪认罚、积极挽回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对确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坚决予以纠正。
5.妥善处理创业创新中出现的涉企案件。依法支持保护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经营行为,妥善处理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对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但没有实质危害性或危害性不大的,以及法益虽被侵害但已得到及时修复的案件,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定罪处理。
三、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打造民营企业放心发展的法治环境
6.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打击组织领导传销、非法集资、网络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打击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虚假破产、恶意逃废债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串通招投标等损害市场诚信经营原则的犯罪。依法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贷款补贴审批等领域实施的职务犯罪,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公平竞争权,提振创业投资信心。
7.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侵害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8.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商标权犯罪。主动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惩治在人工智能、量子通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清洁能源等重量级产业领域实施的侵犯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犯罪。依法从严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障网络经济和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9.强化涉企案件法律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既要监督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等问题,也要监督不当适用强制措施、不当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物等行为,监督纠正违法运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案件。加强对涉企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
四、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升民营企业的信心和财富安全感
10.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严禁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久拖不决,亦不能因办案程序的简化而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妥善选择办案方式,做好个案风险防控预案,努力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严格保守办案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
11.依法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凡是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确需羁押的,可与涉案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制定方案,帮助企业经营管理平稳过渡,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的,保障相关人员在羁押期间能依法行使企业经营、资产处置等权利。
12.依法慎重采取财产性强制措施。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指定专人抓紧审查,发现与案件无关的,立即解除或返还。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作为,积极营造尊重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
13.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与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坚持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共同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就法律政策界限、责任追究标准等达成共识。加强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内部配合,有效破解涉企案件刑民交叉、刑民衔接等难题,建立办案中预先防控风险、同步追责挽损、及时纠正冤错的司法保护长效机制。
14.搭建检企沟通交流平台。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常态化联系,对于企业反映的共性法律问题和个案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服务和政策引导。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上门走访回访,组织检察干警定期深入民营企业学习交流,倾听、收集企业实际需求和意见建议,精准确定检察服务保障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个案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应主动听取涉案企业、人员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行业协会、监管机构、企业员工等多方意见,保证企业充分表达诉求。
15.多举措预防涉企犯罪。将预防涉企犯罪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全类型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企业内部发生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对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型投资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新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参谋服务,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和防范对策。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宣讲,加强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16.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微电影、微视频等媒体平台,深入宣传解读党和国家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检察机关的部署、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增强企业家信心,支持企业家安心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