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沈某某与马某某、朱某某、常熟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案
2021-12-22 14:57: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执行异议 检察建议

  【要旨】

  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而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通过伪造证据材料等方式由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转移财产,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秩序。

  【基本案情】

  沈某某因与马某某、朱某某、常熟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4日,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虎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某、朱某某归还沈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借期内利息276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常熟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30626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

  2014年7月14日,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设备已于2013年12月15日以2038万元的价格转让于该公司,其中2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予以支付,剩余38万元未予支付系因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出具发票,该设备已办理交接手续,所有权应归属于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设备转让合同》及设备转让移交清单,银行汇款凭证和设备交付清单。

  2014年10月23日,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虎执异字第00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人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成立,中止对该院于2014年7月4日查封的原属被执行人苏州市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设备的执行。

  沈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调取了本案执行卷宗,围绕被执行人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所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的价款交付情况进行严密核查。被执行人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所签订《设备转让合同》标的额为2038万,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主张其已支付设备购买款2000万,并办理交接手续。检察机关着重对上述2000万资金流向展开调查,通过对六家银行、十余个银行账户及上百笔资金交易的详细调查,最终将资金的具体流向全部查清。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支付设备款中的1400万元资金来源于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最终该资金亦回转至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账户,剩余600万元资金流水系由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账户中的87万元资金通过短时间内的多次轮回式转账操作而形成。该2000万元资金并未实际交付。上述证据证明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过程中所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不能反映完整的交易资金流向过程,其未按照《设备转让合同》的约定,真实向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交易对价。

  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并无真实交易合意,系恶意串通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查明上述2000万元资金银行流水等证据后,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及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对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的方式对抗执行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对《设备转让合同》所涉设备进行了归还。

  监督意见 :2019年9月5日,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所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目的系隐匿财产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并无交易的合意,亦未支付交易对价为由,向虎丘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2014)虎执异字第0019号执行裁定书。

  因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构设备买卖合同对抗执行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移送了犯罪线索。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

  监督结果 :虎丘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书内容,撤销了(2014)虎执异字第0019号执行裁定书,对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及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负责人妨害民事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罚款15万余元。目前,罚款已执行到位,被转移的案涉生产设备已归还,申请执行人与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维护。

  【借鉴意义】

  一是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延伸至执行环节。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执行程序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环,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明确,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本案就是发生在执行环节中的虚假交易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是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运用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及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围绕捏造的《设备转让合同》制造了完整的2000万元资金交易流水,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办案风格,边办案边学习银行业金融知识,对上述2000万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了深耕细挖,经过对六家银行、十余个银行账户及上百笔资金交易的详细调查分析,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证明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支付设备款中的1400万元资金来源于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最终该资金亦回转至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账户,剩余600万元资金流水系由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账户中的87万元资金通过短时间内的多次轮回式转账操作而形成,该2000万元资金并未实际交付。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运用是本案成功办理的关键。

  三是构建起顺畅有效的检法虚假诉讼查处机制。近年来,虎丘检察院依据与虎丘法院签订《关于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确立的虚假诉讼联合防范查处机制,成功防范及查处了多起虚假诉讼案件。本案系虎丘区人民法院怀疑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不真实,但调查未果的情况下,依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虚假诉讼防范查处机制,主动进行线索移送并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法的密切协作对本案的成功办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是有效震慑了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面对检察机关查实的证据,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及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均承认了其捏造合同对抗执行的行为,虎丘区人民法院对其罚款15万余元。目前,罚款已执行到位,被转移的案涉生产设备已予以归还,申请执行人与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案相关当事人涉嫌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检察机关依法向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进行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尚在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及线索移送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编辑: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