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争议化解 脱贫攻坚
【要旨】
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者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和相对于用人单位时的弱势地位,大多只能“委曲求全”。一旦发生工伤,由于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支付,如果损害比较严重,则部分用人单位会出现无承担能力劳动者权利得不到保障而陷入困境。通过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帮助劳动者取得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待遇垫付可以对劳动者实现救济和保障。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起王某某就职于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月15日,王某某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受伤。2018年9月30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苏(新)工伤认字[2018]第0138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左下肢受伤系工伤。2019年3月11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伤残等级为捌级。2019年8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9]6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61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工伤期间的工资24270元,共计194888.75元。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就仲裁裁定书提起诉讼。
因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29日,因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5执32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苏虎劳仲案字[2019]6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王某某向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请求工伤保险待遇遭到拒绝,向虎丘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帮助其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调查发现,王某某父亲年迈且多种疾病缠身,母亲是残疾人,弟弟尚在学校就读,其家庭是2014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治疗工伤已支付十余万元。
检察机关首先与法院取得联系,了解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及案件执行情况。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全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后发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遂函告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王某某的相关情况,并于2021年2月1日召开圆桌会议,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负责人当场表示王某某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垫付的条件。后在检察机关指导下,王某某向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2021年3月,王某某收到116828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资金。
【检察工作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深入调查。劳动者由于工伤致残造成劳动能力降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个人付出大量治疗费、再就业受影响却得到任何补偿,将导致劳动者家庭陷入困境。本案中,王某某家庭系贫困户,家庭收入主要依赖王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后,王某某不但未得到赔偿,反而为治疗伤残花费十余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深入调查后发现,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为后续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垫定了基础。
二是全面梳理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争议的化解除全面了解案情外,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决定了争议化解的方向。本案中,梳理法律法规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该条规定内容成为了争议得以化解的关键所在。
三是圆桌会议沟通协调。检索到可以适用于王某某情况的法律依据后,及时与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召开圆桌会议,现场与工伤保险待遇工作负责人员分析现有材料是否能够达到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度,通过对仲裁裁决书、终结仲裁裁决书执行程序裁定书、工伤认定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等现场分析,工伤保险待遇工作负责人当场表示王某某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
四是善用司法救济。王某某家庭系贫困户,母亲为残疾人、父亲年迈多病,弟弟尚学校就读,家庭收入主要依赖王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后,为治疗花费十余万元,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为其申请并发放5000元救助金。
【借鉴意义】
一是全面深入了解案情。行政争议的化解不能单纯局限于争议本身,还应当对争议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调查。本案中法院对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资产状况、王某某家庭情况的全面了解是化解方案和措施的依据,也是圆桌会议现场工伤保险待遇工作负责人当场表明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前提。
二是法律法规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该规定是本案成功化解的关键法律依据,有了法律的依据,检察机关在与行政机关沟通时才能有理有据有节,提出的方案也更贴近实际,更让行政机关心服口服。
三是贯彻好检察为民服务宗旨,解决好行政机关后顾之忧。在王某某求助无门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下,116828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款以及5000元司法救助金的发放,彻底将王某某家庭从困境中解脱出来,让群众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并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表示感谢。同时,检察机关指导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法院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最大限度挽回社会保险基金垫付资金的同时,也免除了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的担忧,真正做到检察“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