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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矿业公司未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2023-06-15 14:15: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矿山恢复治理 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在铁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且停止开采后未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内蒙古自治区某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多次向某矿业公司下达责令履行恢复治理行政决定书,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区自然资源局以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执行,该代履行工程项目评审后决算金额为1815万元。2018年9月,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国土告﹝2018﹞2号《责令限期履行催告书》和国土决﹝2018﹞2号《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责令某矿业公司缴纳一期代履行费用700万元。某矿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该盟某旗法院以区自然资源局代履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其《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之后,区自然资源局再次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向某矿业公司发出自然资告﹝2020﹞1号《责令限期履行催告书》和自然资决﹝2021﹞1号《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责令某矿业公司缴纳全部代履行费用1815万元。某矿业公司拒绝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21日向某矿业公司送达《催告书》,某矿业公司仍未履行。2021年9月,区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旗法院以区自然资源局代履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行政裁定,裁定不准予执行自然资决﹝2021﹞1号《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1年10月11日,区自然资源局向该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盟检察分院调阅区自然资源局执法卷宗、法院诉讼卷宗和执行卷宗,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一是关于代履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某矿业公司系铁矿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某矿业公司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经区自然资源局多次行政责令后仍拒不履行。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通过代履行方式强制执行了责令恢复治理的行政决定,并通过验收,代履行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采矿权人某矿业公司承担。另外,法律没有赋予自然资源部门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权,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关于审查对象。区自然资源代履行和责令限期履行决定系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法院审查的对象应是《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并且代履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作出程序也没有达到明显且重大违法,某旗法院以代履行程序违法为由,裁定不准予执行,显然不当。

  监督意见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盟检察分院认为确有必要提级办理,联合盟中级法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详细听取区自然资源局和某矿业公司的意见。2021年12月10日,盟检察分院依据上述理由向盟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盟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作出行政裁定书,撤销某旗法院作出的裁定,并准予执行自然资决﹝2021﹞1号《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

  【典型意义】

  矿产开采及修复治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矿产开发实行许可制,并且相关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复垦利用、补植复绿等修复治理义务。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充分开展调查核实,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依法支持代履行制度的应用,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编辑: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