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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朱某某诈骗、票据诈骗、洗钱案
2022-12-08 15:31: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顺洁冒充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虚构该公司与工程技术公司存在采购合作事实,采用伪造采购合同、微信聊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及出资,共收到杨某某给付人民币5600余万元,返还人民币3344万余元,余款人民币2256万余元均被朱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工程技术公司名义与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为骗取金属制品公司信任,朱某某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0余万元,并隐瞒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无法兑付的事实,向对方公司开具1张面额为55余万元的转账支票,谎称2021年9月24日即可兑付。同年9月17日,朱某某骗得该公司交付的不锈钢板后,于次日即以工程技术公司的名义,将不锈钢板低价出售给第三方公司,货款人民币65万余元汇入工程技术公司账户后,将其中的33.5万元转移至其本人账户,后分别将其中的4.65万元转移至其父亲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将其中3.35万元转移至其女友账户,后又返还至其本人账户。

  【典型意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无兑付可能的票据骗取财物,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对上游犯罪既遂后又实施“自洗钱”犯罪的,应依法认定“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检察机关应能动履职,不受限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事实,在办理涉洗钱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有无洗钱犯罪线索,办理长期实施诈骗等侵财犯罪的案件时注重审查有无其他异常资金,避免遗漏犯罪。

  编辑: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