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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区检察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12-10 15:10: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区检察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21日在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文瑞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党和国家在法治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两年多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挖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特色亮点,办案质效显著提升。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情况

  自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30日,我院共办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991件2810人,认罪认罚案件1681件2223人,综合适用率79.1%。自2019年10月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始终保持85%以上,有序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

  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1824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1437人,综合占比78.78%,自2019年10月起,确定刑量刑建议始终保持在90%以上。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805人,采纳率98.96%;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387人,法院采纳率100%。

  截至今年6月底,法院共审理认罪认罚案件1356件,采纳我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579件,占42.70%;适用速裁程序审理612件,占45.13%。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我院秉持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贯彻上级院“依法适用、应用尽用”指导意见,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不盲目追求提高适用率,在完成“889”工作目标前提下,更加注重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制度落实。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我院迅速压实责任,推动干警全面贯彻落实制度理解与适用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理论与文件,统一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定期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组织干警集中研讨制度适用困惑与难点;三是强化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审查,由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同时每月末对当月未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认罪认罚适用率自2019年的65.98%提升至当前88.55%;四是遵从客观规律,不盲目追求提高适用率,避免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认罪认罚适用率来捆绑检察机关从宽量刑。如在办理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中,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14mg/100ml,根据规定不得适用缓刑。在审查起诉环节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案件诉至法院,其聘请辩护律师后提出缓刑要求,并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在充分释法说理后,当庭提出王某某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消因认罪认罚所获得的从宽量刑,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不断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章立制力促办案效率提升。与高新区律师协会签订《值班律师派驻检察机关合作协议书》,明确每周二、三、四下午派驻值班律师至本院见证认罪认罚案件,设置专门值班律师见证室,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沟通合作,为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单位配合协调机制,例如针对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前置开展社会调查,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落实到位,提高司法效率。

  (三)加强权益保障,确保真实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为前提,才能真正化解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机关的对抗性,提高司法效率。我院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办案候审室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及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由员额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市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保障认罪认罚具结自愿性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专门成立控辩协商室,对具结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四)加强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廉政风险点,进一步完善我院嵌入式监督检务督查模式,补充完善基层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根据省检察院《认罪认罚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等文件,严格执行市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廉政风险自查表》,要求承办人严格自查,避免认罪认罚司法腐败风险。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未采纳的案件定期开展评查,对不捕、不诉案件均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监督意见。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成效

  经过两年多来的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优势已经充分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推进,促进辖区内惩治刑事犯罪效率不断提高、充分化解不稳定因素。

  一是强化自愿认罪认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坚持依法、适度从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通过释法说理、教育转化等促进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平等协商沟通依法提出从宽建议,增强犯罪嫌疑人对刑罚认同感,提高矫正自觉性,以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2019年以来,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2.2%,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前的平均上诉率12.1%,下降幅度明显。

  二是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充分化解社会矛盾。协同侦查机关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将是否积极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作为认罪认罚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主动退赃退赔,对有条件、有能力赔偿被害方损失而不积极赔偿的,慎用或不适用从宽,促成双方和解,充分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例如在轻伤害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6人,因达成刑事和解、适用认罪认罚而不起诉47人,轻伤害不起诉率从20.95%提升到37.30%。如在因高新区某民营医院股权纠纷引发的詹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我院在审查逮捕环节通过认罪认罚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移送审查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化解股东间的矛盾。又如在办理高新区某民营上市公司多起内盗案件中,通过认罪认罚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为企业追赃挽损50余万元。

  三是显著提高司法效率,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案件较之非认罪认罚案件在案件审查、起诉、审理程序中均可大幅提高办案效率。一是案件审查起诉周期明显缩短,案-件比从1.592降到1.016,2020年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周期平均20天,而非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0天。二是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比例提高。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认罪认罚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没有异议的案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较之普通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案件适用速裁与简易程序的比例达87.83%。三是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刑拘直诉办案模式。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有脱逃可能但又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加强提前介入,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如办理的王某某盗窃案,从刑拘到判决仅用了9天。

  四是降低审前羁押率,提高不起诉率。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将认罪认罚作为审查逮捕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的重要因素,对法定刑三年以下的非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又具有积极赔偿、初犯等情节的,原则上不批准逮捕,采取非羁押措施,落实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做好不起诉后续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两年多来,审前羁押率从2018年39.9%降低到2020年28.28%,不起诉率从2018年12.33%提升到2020年27.21%。

  三、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打算

  一是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性有待提高,需进一步增强制度适用规范性。认罪认罚案件增加法律文书及程序适用,工作量增加,要进一步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通过制度化措施为检察官减负,在保障认罪认罚适用规范性的前提下,适当简化非必要文书开具工作,加强量刑说理和控辩协商,探索建立律师及时参与认罪认罚工作机制,充分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

  二是量刑建议精准度有待提升,需进一步增强量刑建议水平。实际办案中,不同承办人对同类案件、相似犯罪情节可能出现提出不同量刑建议的情形,因此,需要加强类案检索,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以类案判决帮助犯罪嫌疑人明确自身刑罚预期,提高认罪认罚积极性;针对常见犯罪,及时通报不同犯罪情节相应的量刑建议,建立类案量刑建议体系,做到同案同判、类案均衡,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水平。

  三是案件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有待深化统一,需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主导责任。因案件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特别是速裁程序适用标准严格,需进一步平衡认罪认罚案件实体审查与程序适用的矛盾。一要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加强提前介入,促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更加流畅。二要区分不同案件,慎重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加强逮捕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审查。对抢劫、强奸等重罪案件慎重把握从宽幅度,依法从严惩治。

  四是认罪认罚廉政风险有待防范,需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力,存在检察官被“围猎”风险,需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范。要强化领导监管和案管监督职能,对明显存在异常的个案、数据要进行反查、自纠,重点关注不捕不诉、法院改变量刑建议案件。要自觉接受公安、法院及其他单位的监督,建立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认真核查、移送举报线索,共同促进法治水平提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我院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敢于担当,体现检察作为,进一步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用语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889”工作目标: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889”工作目标,即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80%,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达80%,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0%。

  3.“案-件比”:“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件”数越低,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较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最理想的状态是1:1。

  编辑: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