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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2023-10-31 14:13:00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惩罚性赔偿 认购碳汇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森林资源犯罪损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检察机关应强化综合履职,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综合森林生态受损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修复方式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合理确定赔偿系数。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规范运用认购林业碳汇、异地补植复绿等修复方式,维护太湖流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姚江山生态林带位于太湖流域。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江某子、盛某宾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合伙从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396棵,二人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后销售给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孟某。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8.6287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8740元,其中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金额为7090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24日,苏州市林业局虎丘分局将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线索移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要求对被砍伐林木的树种、数量、根径尺寸等重要证据勘查固定。同时,滥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森林资源,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对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检察机关于2022年6月24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评估。鉴定机构综合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8740元,其中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为7090元。

  202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江某子、盛某宾涉嫌滥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针对被告人盛某宾提出有一周时间未参与砍伐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盛某宾与江某子合伙砍伐林木,其在离开期间未阻止江某子继续滥伐林木,且返回后仍继续参与滥伐,应当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经释法说理,江某子、盛某宾、孟某三人均认罪认罚。鉴于孟某系收购林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主动认购碳汇108吨,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苏州市生态公益修复基地碳汇林植物养护,检察机关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被告人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损害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30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二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多次持续砍伐太湖周边林木近400棵,具有破坏森林生态的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修复环境,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等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一定系数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检察机关经实地勘查评估,原址已被属地街道用于拆迁项目中树木移植,而异地补植复绿要达到砍伐前的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需10年左右,在此期间生态固碳损失可以通过认购碳汇形式实现。2023年3月10日,经法院组织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解,检察机关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综合考虑原址无法完全修复、当事人从事林木收购相关职业具有补植复绿的便利条件等因素,由二被告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18万余元。为保证认购碳汇程序规范,检察机关委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完成注销。目前,二被告已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虎丘太湖片区)种植香樟等树木,并开展劳务代偿52个工时。

  2023年3月31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江某子、盛某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均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太湖流域沿湖生态林带属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对构建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一体化发挥刑事和公益诉讼职能,综合考虑滥伐林木持续时间、森林生态受损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修复方式等因素,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自觉融入“双碳”国家战略,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量化,由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有效解决了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同时,依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区位优势,委托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协助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确保碳汇认购过程的合法、合规、高效、透明,为实现“双碳”国家战略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检察助力。

  编辑: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