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持有枪支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 公开听证 不起诉
【要旨】
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应当根据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动机目的等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基本案情】
雷某鑫,男,系佛山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车床工。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雷某鑫出于个人爱好为娱乐、收藏,通过微信“蝙蝠侠”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购买气动仿真手枪1支;又通过网络购买枪管、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气动仿真手枪1支。
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雷某鑫住处查获上述2支气动仿真手枪及BB 弹1袋。经鉴定,涉案手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5.71 J/c㎡、2.84 J/c㎡,均认定为枪支。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4月29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以雷某鑫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查看了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BB弹等情况,涉案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为进一步审查致伤力大小,开展射击实验,并将实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枪支鉴定人的意见,确认涉案枪支并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向检察长汇报,认为涉案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应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考虑到雷某鑫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等因素,可以依法不起诉。
为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虎丘区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随机选取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雷某鑫及值班律师、侦查人员作为听证参与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听证会。
经发布听证会公告后,2021年6月7日,听证会正式召开,由检察长主持。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展示了涉案枪支实物,多媒体出示证据并播放枪支射击实验视频,阐述了不起诉理由和依据,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及雷某鑫相继发表了意见,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提问和认真评议。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结合涉案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对玩具枪、仿真枪、枪支的概念以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开展法治宣传。
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对雷某鑫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虎丘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员意见。
2021年6月8日,虎丘区检察院对雷某鑫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予以训诫,通过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枪支予以收缴,对雷某鑫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上述处理决定告知听证员。
【指导意义】
1.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从严和从宽。检察机关应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动机目的等主客观方面综合审查,考虑一般公众认知,避免唯枪支数量论。对于枪口比动能较高、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或者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的案件,应当予以重点打击。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案件,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2.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加强起诉必要性审查。行为人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与人的意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