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从他人处获取作案目标手机号,帮助添加被害人微信,将被害人拉入他人指定的微信群,翟某即退出该微信群,并以成功拉人数量获取6-12元/人报酬。期间,翟某将部分手机号转发张某等人帮忙操作,并给予相应报酬。2021年2月底,张某以上述方式,在收到翟某提供的一组手机号后,添加王某为微信好友,将王某拉进上家指定的微信群。此后,王某在该微信群内被他人以垫付钱款“刷单”、支付“刷单”保证金等方式骗走人民币90余万元。
【典型意义】
1. 准确区分上游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现精准打击、分层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涉及到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多种犯罪,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可以从犯意联络、参与程度、获益大小、参与原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认定,准确认定与上游犯罪是否构成共犯,防止定性不准导致处罚失衡失当。
2.加强起诉必要性审查。在校或刚毕业的高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的诱导、拉拢,成为犯罪“工具人”的,在办理上述人员涉“两卡”犯罪时,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依法不起诉。同时要注意做好不起诉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教育惩戒等后续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