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可尝试对拒不履行义务教育责任的家庭,通过训诫、强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来保障家庭对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的支持,并结合教育补贴、补助等形式向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受教育权得以实现。
□司法机关要摒弃“就案办案”思想,更多关注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和实际困难,加强与人社等部门联动,共同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帮教的适龄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帮助其更好地就学就业、回归社会。
保障义务教育是“两不愁三保障”内容之一,义务教育普及率虽逐年升高,但仍有一些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有的辍学未成年人失去学校保护,快速涌向社会,因为缺乏社会经验,成长之路遭遇艰辛,极少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25件32人,其中,涉辍学未成年人13件14人。辍学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侵财犯罪多、冲动犯罪与被利用犯罪叠加、反复犯罪矫正难等特点,亟须引起重视。
一、就业难、生活压力大,侵财犯罪多
在13件14人涉辍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中5件6人涉嫌盗窃罪,人数占比42.85%。从家庭环境来看,涉案的14人中有11人处于单亲、重组或失去双亲的家庭环境。监护人疏于管教,子女缺少父母完整关爱,或长期受继父母的冷落歧视,心灵受到创伤,或失去双亲后物质生活难以保障。由于尚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学历低,以及普遍缺少劳动知识、经验和技能,辍学未成年人就业空间较为狭窄,大多是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岗位。这些辍学未成年人中有的盲目就业、多地流动,有的无法适应强度大的工作或贪图享乐,导致频繁更换工作,造成无业、失业,陷入窘迫境地,在监护人也无力给予经济支持的情况下,易走上犯罪道路。
如邱某盗窃案中,邱某自幼处在父母关系不睦、父亲经常家暴的环境中,初二时父母离异,后父亲对其关心教育甚少,加上学习成绩不好便辍学,16岁开始到各地务工。2019年初,因无法适应苏州某厂的工作强度,工资也入不敷出,邱某辞职。后邱某结交不良朋友,认为盗窃来钱快又轻松,且对盗窃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进而实施多次盗窃。
二、法治意识淡薄、自制力差,冲动犯罪与被利用犯罪叠加
在13件14人涉辍学未成年人案件中,7件7人涉嫌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危险驾驶罪。由于过早进入社会,辍学未成年人与其他同龄人相比,接触社会不良思想和行为机会多,加之缺乏法治、思想、品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对自己道德要求不高,对行为后果缺乏理性考量和风险意识,守法自觉性和自我管理能力也较低,极易沾染不良习气,容易发生冲动犯罪、被利用犯罪。
如蔡某危险驾驶案中,蔡某3岁时其母离家出走,后长期与爷爷生活在一起,初二时因成绩不好、家庭条件较差而辍学,之后独自至宁夏、山西等地务工。2020年在苏州务工时,因蔡某法治意识淡薄,醉酒后无证驾驶客车发生事故被查获。又如,在杜某非法拘禁案中,杜某自幼与祖父母生活,初一时因父母离婚而变得叛逆,学习成绩下滑,辍学后至广东、浙江等地打工,但都无功而返。2017年11月,其在同学介绍下至苏州打工并认识了范某,后按照范某安排,通过共同或轮流看守的方式控制被害人,帮助犯罪分子追讨债务,充当“作案工具”。
三、频繁流动、监管缺位,反复犯罪矫正难
辍学未成年人通常从农村流向城市,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打工谋生,有些频繁更换务工地,家庭对其监管教育较为困难。一些辍学未成年人很少与家里联系,甚至家人连其务工地也不清楚。人口流动频繁、居住地不稳定,加剧了当地对流动人口的监管难度,对流动的“离群孤雁”更是关注不足、监管甚少。一些辍学未成年人犯罪后,家人表示距离远无力监管,流入地也很难对其进行长期持续帮教。流动频繁、监管缺位,有些辍学未成年人因此会再次犯罪。
比如,在张某盗窃案中,张某因学习成绩不好、父亲去世、母亲离家出走而辍学,后辗转各地游玩、务工。15岁时,张某在安徽省濉溪县、涡阳县盗窃,被两地公安机关分别行政拘留5日。16岁时,张某因再次盗窃获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两个月,到苏州游玩时又因没钱吃饭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如,16岁的马某初中辍学外出打工,2017年至案发前共涉嫌盗窃108次,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均未受到刑事处罚,2020年10月实施第109次盗窃后,苏州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结合马某多次盗窃且监护人不在苏州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邀请社工提前介入该案,对其开展帮教监督。在帮教考察期间,马某从所在工厂悄悄离开至外地,后再次盗窃被捕。
四、有效监管保护“离群孤雁”
一是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笔者建议,在政府从政策、资金支持上“控辍保学”的同时,司法机关可尝试对拒不履行义务教育责任的家庭,通过训诫、强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来保障家庭对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的支持,并结合教育补贴、补助等形式向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司法机关还可联合人社、教育等部门共同从辍学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就业现状等角度,开展宣教活动,强调学校与家庭教育在个人成长和就业等方面的重要性,提升家长教育意识,多措并举、联合行动,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
二是要健全辍学未成年人社会关爱体系。司法机关可与关工委、共青团等联合开展帮教关爱活动,对辍学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发动共青团组织对辍学未成年人等进行登记管理,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技能教育。鼓励和支持文体机构、企业、社区、志愿团体等组织规范、健康的青少年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关注关怀辍学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教育培训活动,培养辍学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情操、生活方式和职业技能,帮助他们更好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三是要加强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在对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要将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监管保护和教育摆在突出位置,公安机关、街道、社区等可通过网格化、信息化等现代治理手段,对流入的未成年人摸清底数,掌握其居住、就业等基本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与流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沟通联系,告知其本地的就业途径、服务保障措施、维权方法以及其应尽义务,通过全面的监管、保护和教育使流入的未成年人更有归属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四是要织密未成年人就业安全监护网。司法机关要摒弃“就案办案”思想,更多关注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和实际困难,加强与人社等部门联动,共同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帮教的适龄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帮助其更好地就学就业、回归社会。人社部门可进一步通过特定岗位安置、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贷款担保、开展就业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此类未成年人顺利进入社会提供更多有力的就业保障。同时要加强未成年人就业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掌握用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雇用未成年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进行劳动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织密未成年人就业安全监护网。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