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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捕案件后续处理“二低一高”建议从三方面加以解决
2018-06-28 09:56:00  来源:

 

 

  2016年,我院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共116件235人,其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以下称存疑不捕)101人,占不批准逮捕人数43%。存疑不捕案件后续处理难度较大,呈现“二低一高”特征,如长此以往,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建议从三方面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重新报捕率极低。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存疑不捕决定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开具补充侦查提纲,列出补充侦查事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可以依法重新提请审查逮捕。而在2016年的存疑不捕案件中,公安机关重新提请审查逮捕2人,仅占存疑不捕总人数的2%。

  (二)移送起诉率较低。2016年存疑不捕案件中,公安机关至今移送审查起诉25人,占存疑不捕总人数的 24.75% ,这些案件主要是部分事实不清,尚未达到充分的要求,取证难度不大。通过后期的侦查,完善证据后,进入起诉程序。

  (三)久侦不决比例较高。2016年存疑不捕案件中。未移送审查起诉76人。占存疑不捕总人数的75.25 %。其中,转为行政处罚降格处理17人,占存疑不捕总人数的17%。对超过侦查期限的15件26人,作了解除取保候审的阶段性处理,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处在久侦不决、悬而未决状态。

  二、原因分析

  (一)客观因素制约补充侦查工作。

  一是是

  警力不足,顾此失彼。刑侦工作始终处于旧案未了,新案频发的状态。侦查人员一般优先、专注于新案的侦破,投入到补充侦查的警力相应减少。

  二是

  部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人员迟迟未能归案,案件侦查取证难以取得进展,证据体系不完整,始终停留在报捕时的证据状态,导致案件搁置。

  三是

  少数案件本身就不具备报捕条件,但公安机关因内部要求、打击数考核、规避上访风险等原因而勉强报捕。

  (二)认识偏差束缚补充侦查工作

  。一是对

  存疑不捕案件认识偏差,侦查人员往往误认为存疑不捕案件是检察机关作出的终结性结论意见而产生消极懈怠倾向。对案件疑难复杂程度认识不足,遇到问题容易产生畏难心理,缺乏“钉钉子”精神。

  二是

  对全面收集证据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对部分案件过于依赖口供而忽视对其他证据的全面收集,等作出存疑不捕后,已时过境迁,丧失取证条件。三是对侦查方向的研判缺乏宏观认识,部分案件单打一,一条道路走到底。等发现方向错误后已措手不及,无法补救。

  (三)补充侦查工作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客观上案多人少,加班加点已成为常态,主要力量用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同时,还承担了大量检察事务工作,没有足够人员专注于存疑不捕后续跟踪监督。

  二是

  部分案件人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规范性不够,少数案件补充侦查提纲问题不清晰,说理过于简单、笼统,针对性不强。以至于侦查人员对不捕原因、后续侦查方向如何把握产生困惑;检察机关内部侦监部门与本院控申、公诉等部门未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三是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行为如何监督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和依据,跟踪监督机制不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的执行随意性较大。常态化的信息互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三、对策建议

  存疑不捕案件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易引发新问题。一是案件长期搁置、流失,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案件久拖不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关联人误以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放纵犯罪,进而可能引发信访事件。三是案件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使犯罪嫌疑人处于不确定状态,有违于人权保障的法制要求。为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从源头上减少存疑不捕案件。一是侦查人员要树立全面收集证据意识。彻底改变“口供为王”的传统观念,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迅速、及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特别要注重固定能反映案件特征的细节性证据。二是公安机关通过督查、督办、提办等方式,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内部监督和指导。通过以案代训等方式,强化实战技能培养,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能和侦查取证能力。;三是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功效。公检双方应当在案件侦查中和报捕前保持充分地沟通交流,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帮助完善证据体系。四是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提请批准逮捕权。避免迫于信访压力、规避矛盾等因素,将不具备报捕条件的案件“带病”进入报捕程序。

  (二)建立并完善监督、衔接机制。一是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要完善存疑不捕案件后续补查、监督内部规范,对监督内容、方式、程序作出细化规定;建立动态跟踪机制,专人负责记录台账,记载引导侦查、动态跟踪案件进展,违法情形监督等情况;认真执行不捕说理机制,坚持“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做到问题明确、说理清晰,引导侦查“面对面、点对点”。二是完善内部部门信息互通衔接机制。对可能引发信访风险的案件充分评估风险、及时预警,必要时与控审部门联合接访,进行释法说理。与公诉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防止存疑不捕案件案件“带病”进入公诉环节。三是完善与公安机关案件信息互通、协商、报备等机制,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解决问题,共同促进执法规范,增强监督实效。

  (三)开展存疑不捕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根据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公、检二家对近年未结的存疑不捕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活动。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重新报捕;对有条件补查的案件,研究补查方案,落实侦查措施,及时补查;对确实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撤案或其他处理决定。

  编辑:檀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