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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2018-02-27 16:32:00  来源: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从公益诉讼试点一年多实践看,七成以上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笔者作为公益诉讼试点基层院干警,发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调查核实机制不完善。立法中调查核实权的性质、范围不明,实践中,调查核实权与侦查权混同,不敢、不善于调查核实与过度、滥用调查核实权并存;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在遇到不配合或者阻碍时缺乏有效的、有力的应对措施;鉴定评估机制不完善,鉴定评估的技术难度大、费用高、立法和程序缺位。

  二是行政机关救济程序缺失。由于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立场和角度不同,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实践中,由于救济程序缺失,行政机关容易产生不配合甚至抵触情绪,对于检察建议的回复流于表面或形式,缺乏实质性整改措施。

  三是沟通衔接机制不畅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隶属不同的系统,沟通渠道少,沟通机制不畅;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畅,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久督不决或久促不诉,同时存在畏难情绪。

  四是监督理念滞后、监督能力不足。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仍偏向于对抗式监督,不注重听取行政机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群体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重刑轻民思想,民行部门存在人员数量少、流动性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民行检察干警的调查分析能力和出庭应诉能力亟待提高。

  对此,提出四点完善建议: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机制。建议立法明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性质和范围,完善行使程序;建立不配合或阻碍调查核实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引入调查核实环节见证人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建立健全鉴定评估的法律体系,制定明确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完善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机制,建立鉴定评估专家库和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制度。

  二是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机制。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查,检察机关应当启动复查程序,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行政机关对于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意见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检察机关发现检察建议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需撤回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建立复查复核程序启动限制机制,明确规定启动复议复核程序的条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审查程序,行政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时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并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畅通沟通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可以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建立检察官约谈制,针对行政违法或不依法履职情节较重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约谈;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建立信息共享和实时双向反馈机制;建立诉讼衔接机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研判分析,对于经诉前程序仍无法及时维护受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层报审批后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是更新监督理念、提升监督能力。要树立协作式监督理念,与行政机关构建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助推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监督能力,加大对于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专业化培训,加强岗位练兵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调查核实能力、法律分析和说理能力、公益诉讼出庭应诉能力。

  编辑:檀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