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潘某弟、郁某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8-10 16:27:00  来源: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磋商 恢复性司法

  【要旨】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公益保护检察职能,拓展丰富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全面准确理解中央禁捕退捕要求,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慎用刑罚,协助做好渔民退捕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9日晚,潘某弟、郁某妹夫妻二人驾船在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获白鱼、杂鱼等渔获物共计119.8千克,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经鉴定计算,潘某弟、郁某妹应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7511元。2020年12月21日,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对郁某妹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3月26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潘某弟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线索后,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一是利用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对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在厘清事实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案件特点调查取证,同时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市场对涉案渔获物的种类、重量、规格等关键证据全面掌握、及时固定;

  二是围绕渔业资源损失鉴定难题辗转咨询多个鉴定机构,在农业农村部所属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并非渔政对渔获物的简单称重,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修复成本合理确定,最终采用资源损失价值的三倍标准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为制定合法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寻求到法律和专业支撑;

  三是多次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多家单位联合会商、互通有无,明确该案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和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问题;

  四是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从宏观上准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针对案值低、影响小的案件快速寻求到生态修复磋商的解决途径。

  经调查核实,虎丘区检察院确定对潘某弟、郁某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途径解决:一是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在潘某弟、郁某妹非法捕捞案中,潘某弟、郁某妹共同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于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当事人陈述渔获物中大部分为白鱼,杂鱼的品种、规格不能确定,故无法确定捕获杂鱼的市场价格,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以白鱼市场价格计算白鱼直接损失价值。根据水产养殖网2020年8月苏州地区的价格,白鱼均价为26元/斤。鉴于禁渔期采用非法网具捕捞,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建议资源损失价值的3倍确定生态资源损失。故潘某弟、郁某妹共同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7511元。

  二是对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过程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到场担任听证员,承办人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生态资源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生态资源修复赔偿数额等问题,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自愿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责任会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公开听证过程严格遵守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违法侵权人、听证员的意见,在人民监督员汇总评议后由违法侵权人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限期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至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增殖放流进行生态资源修复。

  【借鉴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配合省市区开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公益保护检察职能,切实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

  一是结合长江保护工作,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为不适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保证太湖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进而促使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二是拓宽公益维护途径,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积极创新、拓展丰富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办法》,并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防止公益诉讼滥诉现象。

  三是全面准确理解中央禁捕退捕要求,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刻理解贯彻“绿色检察”要求。要严格落实《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非法捕捞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行为动机、主观故意、作案手段、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贵、濒危程度以及生态修复情况效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研判,重点惩处有组织、经常性或者形成产业链的犯罪行为。对以家庭为单位夫妻二人相互配合偶然实施非法捕捞的,要慎用刑罚,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协助做好渔民退捕安置工作。在办案时要依据案件情况、着眼案件效果,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制度的作用,建立完善涉渔案件、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以打击为手段,以帮教为目的,以“绿色”为归宿,将惩罚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紧密结合,将生态修复主观意愿、生态修复客观效果等纳入行为人认罪悔罪量刑情节的具体表现考量。积极履职,全面发力,长效多元系统守护生态环境,为长江流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施赛燕